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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劫案辩护词
来源:何丽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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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词

拱墅区人民检察院:

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受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,指派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刘某抢劫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。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,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,会见了犯罪嫌疑人。现根据本案事实,提出如下辩护意见,供参考:

一、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抢劫罪没有异议。


二、根据《刑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本案嫌疑人刘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,建议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。


1、根据《刑法》第263条,本案法定刑幅度为3-10年。另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,可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3年,考虑到嫌疑人持有斧头、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等情节,可大致确定本案基准刑为3年9个月。


2、由于嫌疑人未满16周岁,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: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之规定,刘某有法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。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,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减少基准刑的30%~60%”,以基准刑3年9个月为基础,可大致减少刑期1年10个月。


3、嫌疑人刘某归案后,已将抢到的手机,银行卡,购物卡,优盘等返还被害人,属于退赃、退赔情形。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,对于退赃、退赔的,综合考虑犯罪性质,退赃、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,退赃、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%以下,即大致可减少刑期1年。


4、由于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,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,即大致可减少刑期8个月;


5、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刘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,只是被动的参与。


6、本案中,抢劫所使用的砍斧是王某从老家带来的(见侦查卷第95页),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刘某为实施抢劫行为特地准备的。此外,根据侦查卷第34页被害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受伤情况,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使用斧背砸了被害人,而非斧刃,因此其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。


7、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,本次犯罪属初犯,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,其实施的抢劫行为是因身上没钱,无法解决吃饭和回家的问题,而且是在另一嫌疑人的鼓动下才实施的,与其他性质恶劣的抢劫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。


8、犯罪嫌疑人刘某归案后,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侦查,认罪态度诚恳,主动说清所有事实。在辩护人会见过程中,也多次表示对被害人的歉意,悔罪表现明显。若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,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

9、据上,根据本案事实,犯罪嫌疑人刘某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,且有悔罪表现,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71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。


综上,辩护人认为,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因其文化程度不高,法律意识淡薄,同伴也是利用了其年龄小,鲁莽的弱点才实施了犯罪行为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71条规定,在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有悔罪表现的情况下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,恳请贵院本着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原则,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,请求贵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,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

以上辩护意见,请予以充分考虑,谢谢!



辩护人:何丽娜

2016年1月 18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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