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诉状
原告:金某,男,汉族,出生,身份证号,地址。
被告:王某某,男,汉族,出生,身份证号,地址。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诉讼请求:
1、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,支付利息11万元。(按月利率1%,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)
2、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20万元。(按日万分之八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,实际至借款清偿之日。)
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14年9月12日,因被告经营需要,向原告借款280万元,双方签订借款合同,合同约定:原告借款给被告280万元。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,借款期限内月利为1%,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,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。
还款期限届满后,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280万元。原告认为,借款合同一经签订,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,各方均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,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之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望判如所请!
此致
西湖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金某
2016年7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