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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案件答辩状
来源:何丽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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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辩状


答辩人:张某,男,汉族,出生,住址,联系电话。


被答辩人:朱某,男,汉族,出生,住址,联系电话。


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答辩如下:


一、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30万元的借款。


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不属实。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30万元的借款。


二、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欠条,不符合事实。


2015年7月26日,答辩人已前往澳门,在2015年8月3日才回国,在2015年7月30日,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,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,完全不符合事实。


综上,请求法院查明事实,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,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。



此致

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


答辩人:张某

2016 年 4 月 3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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